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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稳定币征税——所得税

2023-08-25 20: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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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要货币被用作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直接提供货币以换取商品或服务并不构成一项单独的交易,也不会引起单独的所得税损益计算。

作者 | Christophe J Waerzeggers, Irving Aw, & Jess Cheng

原文发布于:2023 年 5 月 25 日

文章来源:

https://www.elibrary.imf.org/view/journals/063/2023/002/article-A001-en.xml

三、稳定币的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与货币

只要货币被用作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直接提供货币以换取商品或服务并不构成一项单独的交易,也不会引起单独的所得税损益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而提供和收到的货币只是衡量商品或服务价值的标准,因此,一般上不应引发任何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相反的,以货币或作为投资品的货币换取其它商品或服务通常被视为易货交易,任何收益或损失都会产生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义务,应根据个人对货币或作为投资品的货币(被视为一种财产)的处置,以及交易对方作为回报而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处置,分别计算。

不过,如果纳税人从事的交易是以不同于其经营所在的主要经济环境的货币(即其商业活动的功能货币或计量货币)计价的,则会产生如何对外汇汇率波动造成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进行适当的所得税处理的问题,特别是,收益或损失的性质以及为税收目的确认损益的时间。关于收益或亏损的性质,相关规则通常决定外汇收益或亏损属于资本性质还是收入性质,而这又取决于产生这种收益或亏损的目的。至于第二个问题,所得税法通常包含与外汇征税有关的特殊时间规则,即使在没有实际处置或变现事件的情况下,也可能要求为税收目的处理收益和损失。这与易货交易的税务处理形成鲜明对比,易货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在实际发生时确定的。因此,货币与财产之间的这种常见区别对于稳定币的所得税处理至关重要。

所得税和稳定币

尽管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目前尚未明确定调稳定币作为资产类别的所得税处理方式,但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将加密资产视为财产,即使是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加密资产。例如,美国国税局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所有加密资产视为财产,因此所有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都被视为易货交易(IRS,2014)。这也适用于以“虚拟货币”作为记账单位、价值储存和交换媒介的数字价值代表,即使这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具有等值或可替代真实货币(即可兑换)。同样,就所得税而言,澳大利亚并不认为用作支付手段的加密资产是(外国)货币,而是将其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视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事件,并据此确认收入或资本利得或损失。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也明确表示,它“不认为目前任何类型的加密资产是钱币或货币”,“任何仅与钱币或货币有关的公司税法不适用于交换代币或其他类型的加密资产”(HMRC,2021,第 41050 段)。

将稳定币作为财产征收所得税,意味着使用稳定币支付的每一笔款项都是易货交易产生的变现事件,会引发税务责任。在一般对资本收益征税的税收制度下,这可能会大大增加选择使用稳定币而不是传统货币付款的纳税人的税务合规负担,因为所得税规则通常允许在纳税期结束时计算外汇收益或损失,而不是像财产交易产生的收益(或损失)通常那样按每笔交易计算。除了增加税务负担外,不同的处理方式还可能导致与传统货币交易不同的所得税负担。虽然稳定币至少在理论上比其他加密资产更不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但其价格稳定性还是与其挂钩的资产或货币的价值息息相关。因此,在基础资产或货币走弱的情况下,与按每笔交易入账相比,在报告期末入账的收益或损失总额会更小。当然,如果基础资产或货币在纳税期内走强,情况则正好相反,但这对选择使用稳定币而非传统货币进行交易的纳税人造成了不同的税收结果。

鉴于稳定币与其它加密资产在设计上的差异,特别是为减少其价格波动而采用的挂钩和稳定机制类型的差异,人们便开始思考,是否可以对稳定币的所得税处理采取更加细致的方法,而不是一刀切地将所有稳定币都视为财产。假设在最简单的情况下,稳定币可以完全由发行者支持并可兑换成单一的传统货币(例如,1 个代币兑换 1 美元),这可以说在功能上类似于电子货币,如果市场实践反映了这一点,那么在税收上也应该进行类似的处理方式。可以说,无抵押(即算法或seigniorage)稳定币的运作方式类似于传统法定货币,其“货币政策”通过智能合约以算法方式硬连接到此类稳定币所基于的区块链代码中。

如果稳定币是由传统货币以外的资产支持并可兑换,情况就会变得更复杂。稳定币可以由链上资产(即加密资产)或链下资产(如贵金属)支持,甚至两者兼而有之。一方面,如果围绕这种稳定币的活动涉及将其用作支付手段,那么这种稳定币在实践中可以说更类似于可转让本票,持票人可按要求支付,在功能上类似于代行货币(Representative money),只是它是由私人发行而不是主权国家(中央银行)发行的,且不是法定货币。尽管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可赎回稳定币的发行者仍有合同义务在赎回时向稳定币持有者履行与资产有关的义务。鉴于货币与黄金或白银之间的前货币(即金本位)联系,可以说,除了发行者的主权地位外,可赎回稳定币与货币之间几乎不存在任何区别。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说,稳定币是基础资产的电子代表,因此被恰当地视为财产。此外,大多数流通中的资产支持型稳定币都会在基础资产价值下降时向其持有者追缴保证金,以保持稳定性,而且往往会进行“过度抵押”,以确保及时应对追缴保证金的要求。例如,在MakerDAO 的案例中,用户需要创建一个“抵押债务头寸”。该头寸本质上是一个基于以太坊的智能合约,涉及将以太币作为抵押品进行质押,以使用户能够产生最高为质押以太币价值三分之二的 Dai。这种安排并不完全属于传统的货币概念,因为它既不是来自发行者的法定货币,也不代表对发行者的基础资产的索赔。基础资产被托管,但仍归用户所有。

当稳定币与某些货币储备挂钩,但又没有这些储备中的资产可以进行直接支持时,就会出现困难和挑战。例如,根据 Diem 提议,Diem 稳定币的持有者将无法直接与储备对接,而只能在与授权转售商整合的交易所和其他机构的二级市场上兑现,这些交易所或其他机构从授权转售商那里获得流动性。因此,一些评论家将 Diem 比作基于外汇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ETF 中的权益可被视为专有性质,不同于货币。

换言之,任何试图通过稳定机制的实际特征和现有的金融安排类型来对不同类型的稳定币进行比对的做法都是没有意义的。虽然稳定机制的有效性会影响稳定币被用作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可能性,但这并不能决定纳税人在客观上是否将稳定币用作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如果某物在其主要经济环境中被广泛用作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那么在所得税方面就应将其视为货币,首要政策目标是确保中立性和避免客观上等价的工具或交易之间因税收而扭曲的情况。然而,基于某物使用方式的主观方法可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并可能给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带来税务不确定性,此外,纯主观方法还会带来额外的合规和管理负担。因此,另一种可能的行政解决方案是建立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将广义上的稳定币视为货币,并在发现稳定币被滥用时,通过适用的反避税规则来支持这一推定的实施。税务部门在确定是否适用这类可反驳推定时,也可以利用稳定币方面现有的任何监管框架。也就是说,如果稳定币在征税辖区内没有作为存款、电子货币或能够以官方货币单位表示的支付手段受到监管或监督,则不会被视为货币。

其次,还应在国际方面考虑对涉及稳定币的交易的征税问题,尤其是在各管辖区对稳定币分类采取不同税收立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挑战。例如,A 国的 A 与 B 国的 B 用稳定币交换传统货币。假设 A 国将稳定币视为财产,即变现收益须缴纳资本利得税,而 B 国将该交易视为提供兑换服务。还假设 A 与 B 国有足够的联系,因此 B 国对 A 从交易中获得的部分收入有征税权,这将可能导致对 A 与 B 交换稳定币产生的收益双重征税。两国都不征税的情况同样也因为各辖区对稳定币收益的不同税收分类而有可能产生。例如,A 国可能认为兑换稳定币的收益是与 B 国有充分联系的商业利润,因此征税权属于 B 国,而 B 国则将稳定币归类为财产,因此收益的主要征税权属于 A 国。

假定稳定币不是去中心化的,要使 A 国正确适用和管理基于居住地的资本利得税,A 国税务部门与稳定币发行者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税务部门之间需进行信息共享。依赖第三方信息是国际税务系统应对合规挑战的传统做法,但如果稳定币是去中心化的,私人点对点交易不被中心化机构或中介机构记录,那么依赖第三方信息是不可行或无效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近发布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旨在解决上述这些问题。CARF 旨在补充和利用《共同报告标准》(现有的用于税务目的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规定加密资产(包括稳定币)交易信息的类似交换,依赖于定义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报告(OECD 2022),实施这一新框架需要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制定新的规则和程序。

结论

若是想稳定币可以发挥潜力,成为一种便捷的替代支付手段(包括跨境支付)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都需要在涉及稳定币的交易和活动的税务处理方面具备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各国现行税法框架之下,通过税务管理部门发布明确的纳税人指南,且最理想情况下是税务管理部门对其具有约束力,甚至可以实现多项税收相关目标。然而,鉴于代币无数潜在的经济功能,是否能建立全面的稳定币税收指导仍然是个问题。这也使税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果不是逐案处理的话,可能需要采取更加细致的分类和方法,来确定不同情况下的税务责任。

除此之外,要使稳定币能够与传统货币竞争,就必须在稳定币实际上主要用作支付手段的情况下,提供与货币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尽管在方法上有些不平衡,增值税和商品及服务税制度目前正在朝这个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情况并非如此。

最后,还需要在实质性的税务处理方面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以避免跨境税收套利,并加强税务管理和执法,为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具,以确保各方遵守税收义务。在这方面,提高稳定币监管待遇的一致性可以作为一种共同语言和参考框架,为税收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之间就其税收待遇和合规框架进行讨论提供信息。然而,如果没有比目前更高的税收确定性和税收中立性,稳定币将无法正确作为替代支付手段,即使与其他加密资产相比,稳定币可能被证明是一种更稳定的价值储存手段,但税务管辖区之间税收待遇的差距和不匹配,包括税务部门之间在信息交换安排上的不对称,都可能会造成扭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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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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