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第一次听说NFT 是通过NBA巨星库里以18万美元高价买下一个“Bored Ape” NFT并将其设置为自己的社交媒体头像一事。当时有网友打趣地表示自己可以通过截图获得同样的效果,花费零元;也有网友反驳道库里不仅可以把“Bored Ape”用作头像,还能用来盈利。于是很多人问:如果我也花巨款购买一个NFT,我到底能拥有哪些权利?
目前的NFT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海外,NFT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国外也更受关注。以美国为例,被广泛运用的规则是:NFT的购买者能如何使用该NFT取决于NFT创作者的授权。正如康奈尔大学法律学者James Grimmelmann指出,“除非创作者明确表示肯定,著作权法不赋予 NFT 所有者任何权利”;知识产权法律专家Elizabeth Ferrill也指出,NFT被交易时会附属一个“告知购买者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许可证”。
具体而言,创作者对NFT购买者的授权可分为以下几种
这种情况下,NFT原著作权所有人把自己著作权的部分权利转让,NFT买家只能将NFT艺术品用于非商业目的。例如,购买了某画作NFT的收藏者可以将该NFT用作自己社交媒体的头像、背景,或是在自己的博客、电子相册中进行展示,但不得通过该NFT实施任何盈利行为,比如将该NFT制作成商业海报、印在T 恤衫上出售、使用该NFT创作衍生书籍等。以“VeeFriends”NFT为例,VeeFriends的持有者有权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展示该NFT,但其著作权则被保留在VeeFriends有限责任公司的手中,因此该NFT持有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出售或分发VeeFriends的人物或设计”。美国知识产权律师Jeremy Goldman指出,当NFT在出售时没有制定授权内容时,其授权范围即默认为上述的“个人使用”。正因为此,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NFT项目只允许持有者对NFT进行个人使用。
(库里花18万美金购买并设置为推特头像“Bored Ape”NFT)
商业目的使用的许可意味着NFT创作者把特定的某些权利转让给买方,但保留该NFT的著作权。典型的体现是允许NFT买家将NFT的图像印在用于出售的服装和其他商品上,或是制作带有NFT角色的电影、电视节目等。如“Bored & Hungry”餐厅项目将“Bored Ape”NFT的图像印在食品包装上。
(“Bored & Hungry”食品包装上的“Bored Ape”)
商业目的使用许可有多种类型,其在使用限度、支付版税比例等方面存在不同。在使用限度方面,有些NFT项目会对持有者盈利的数额设置限制,如“Doodles”NFT项目规定其持有者凭借每张NFT涂鸦及其衍生作品最多只能获利 10 万美元。在支付版税方面,不同的NFT项目版税比例高低各异,有的NFT项目版权费用高达百分之十以上,有的则不收取版权费,如“ZINU”NFT。
目前,越来越多的NFT创作者开始使用“可选择的许可”作为指定其作品NFT使用权的方式。“可选择的许可”英文“Alternative licensing structures”,即创作者可以为自己的NFT选择某既定的授权规则。典型的例子是非营利组织Creative Commons提供了六种不同的许可方式,NFT创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授予购买者的使用权限。
(Creative Commons提出的六种许可类型)
值得一提的是,除如图所示的六种许可方式外,还有一种不保留任何权利的许可,即“CC0”。这种许可方式的内容是“完全地、永久地、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放弃作品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不同于著作权转让是将著作权转让给特定主体,CC0许可协议中著作权人放弃作品的全部权利并将其让渡给公众使用,因此CC0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复制、修改和分发NFT作品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就NFT的知识产权法律性质做出任何规定。NFT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NFT买卖导致哪些权利义务转移?这些问题目前尚无确切的答案。但是,去年的“NFT第一案”——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2)浙01民终5272号)似乎给出了初步的答案: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Bigverse平台发现,用户“anginin”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奇策公司认为,原与宙公司作为专业NFT交易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删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将对应NFT在区块链上销毁或回收,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出售转让该类作品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移转物权,故其虽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未落入传统发行权的权项范围。
基于以上判断,法院认为,原与宙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原与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案件中NFT交易的性质,即NFT买卖中的权利转让不包括对该NFT的使用许可,更不意味着对该NFT的著作权转让。作为我国的“NFT第一案”,这样的观点似乎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NFT的法律定性和NFT交易的态度。
结语:我们不能简单通过本案中法院的观点判断我国NFT交易中的著作权问题,如果一刀切地否定NFT转让导致的著作权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认为,要明确NFT交易中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问题,可借鉴上文中国外广泛采取的做法:即优先适用许可协议,包括限个人使用的许可协议、限商业使用的许可协议和Creative Commons所列举的可选择的许可协议;在不存在许可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默认为仅允许个人的非商业目的使用。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