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福建证监局对福建福茂清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未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关于对福建福茂清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茂清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2020年11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林海生变更为张遵竹,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私募基金活动。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