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需要信托发展背景
特殊需要信托是委托人以保障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特殊需要人群为目的,而将自己合法所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行为。我国特殊需要人群范围广泛,数量众多,服务体系不完善,开展特殊需要信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仅以残障人士和老年人为例,根据中国残联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为850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较2006年的8296万人增长2.42%。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超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2%,提前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因年龄导致心智缺损的残障人士数量也逐渐增多。
随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殊需要家庭对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质量、财产安全、服务专业性、差异性以及可持续性提出更高需求,但是当前针对特殊需要人群服务的制度供给和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特殊需求难以得到满足。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原有“法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等监护原则,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实施层面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方式,实践中监护人利用监护地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特殊需要人群的权益保护问题突出。
引入特殊需要信托服务特殊需要人群,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利用信托制度所具有的风险隔离等功能,既可实现被监护人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分离,避免或减少监护人道德风险,也可充分发挥受托人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实现被监护人财产保值增值,还可以广泛连接监察人、第三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多样化、差异化的保障需求。特殊需要信托的上述优势,近年来逐步被社会各层面所认知,并开始付诸实践。2020年9月,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率先就身心障碍者信托关系建立、设立基本流程、监督管理、信托终止财产处理与争议解决做出了规定。
(二)特殊需要信托实践探索
近年来,包括万向信托、光大信托、平安信托、厦门信托、陕国投信托、天津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开始关注和重视特殊需要群体需求,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跨界资源整合功能,积极试水特殊需要信托业务。
案例15-1
万向信托——监护支援信托
2019年,万向信托联合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和上海市普陀公证处(顾问单位)落地全国首单监护支援信托,首次在现实服务层面实现“信托制度+监护制度”的创新融合。委托人将资金交付信托公司,指定自己(包括配偶)作为信托受益人,并在公证处与信托公司协助下,与信任的人建立监护关系。未来,如果当事人发生失能失智的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信托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使当事人的晚年生活得到充分保障(见图15-1)。
2020年,万向信托再次联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将信托制度与监护制度进一步融合,同时结合遗嘱,成功落地全国首单复合型监护支援信托。委托人指定自己和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并对未来的信托分配进行详细的规划并为自己安排意定监护,为未成年子女安排委托监护。当事人通过订立遗嘱,打通身后财产、特别是非现金类财产追加交付信托的通道。未来如果当事人发生失能失智的情况,监护人即会履行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监护职责,信托受托人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保证当事人及子女都能得到好的照料,维持家庭的稳定。如果当事人去世,其遗产可依据遗嘱交付进信托,继续用于支持子女的生活(见图15-2)。
案例15-2
光大信托——国内首单身心障碍服务信托
2021年3月,光大信托落地国内首单身心障碍服务信托。产品认购起点为30万元并可随时注入资产,由信托公司开立专门账户管理资产和保值增值;由照护中心等管家式第三方评估平台为其受益人按需提供咨询服务;由第三方专业服务供应商为受益人采购并提供教育、医疗、康复、就业、基本生活照料、临终关怀和丧葬等专业服务。该单特殊需要服务信托有两点特殊设计:一是在受益人身故后将账户余款全部做捐赠处理,用于帮助其他身心障碍者;二是引入残联等专业机构作为信托监察人,定期监察、评估、调整或更换第三方机构以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见图15-3)。
案例15-3
平安信托——“特殊需要+保险金”信托
平安信托成立一单“特殊需要+保险金”信托。委托人购入200万元保额终身险并设立保险金信托,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平安信托。同时委托人、平安信托及服务机构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在其身故后,以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向服务机构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于自闭症子女未来的康复及照拂服务费用(见图15-4)。
此外,信托公司也开始探索特殊需要领域的慈善信托。2021年,特殊需要领域的慈善信托新增备案5只,但规模体量还较小,总规模仅为37.3万元。厦门信托、陕国投信托、天津信托等信托公司均以慈善信托的方式参与特殊需要领域,将慈善资金用于帮扶自闭症、听障儿童等身心障碍者家庭以及为失能老人建设认知评估系统、为失能老人提供照顾等(见表15-1)。
(三)特殊需要信托挑战与展望
1.特殊需要信托的挑战
特殊需要信托现处于探索阶段,要发展为一项成熟的业务,目前还有不少挑战。
一是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框架下存在角色缺失。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监护人负责分配决策、监察人负责监督流程、服务中介机构对接第三方服务的业务框架,但由于与特殊需要信托匹配的服务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因此,除信托公司外的其他服务角色严重缺失,客户对特殊需要信托是否确实可依信托文件确立的服务框架实现对特殊需要人群的保障存有疑虑。
二是特殊需要信托服务链条长,系统建设要求高。特殊需要信托管理周期长、内容复杂,随业务规模扩大及后端服务资源的接入,信息与数据量随之增长。特殊需要信托设立、运营、信托利益分配等流程均需较强信息处理和数据服务与治理能力,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系统尚难以完全对接与支撑,一定程度上影响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大规模开展。
2.特殊需要信托发展展望
特殊需要信托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特殊需要人群保障需求巨大,信托制度管理优势突出,两者结合使得特殊需要信托具有巨大发展空间,未来有望成为信托公司主要的转型业务方向之一。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导的相关义务规范或指引未来也有望出台,进一步厘清特殊需要信托规范定义,明确各相关当事人关系及各类主体责任与义务,从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与管理、受托人及服务机构准入、受益人保障、外部监督管理等方面引导特殊需要信托规范发展。
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框架有望进一步完善。特殊需要人群不同阶段需求不同,需要不同的服务主体提供诸如法律、财务、投资、医疗、教育、康养等多方面的不同服务。当前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框架存在一定角色缺失,随着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开展与需求增多,相关主体有望不断孵化与补位。同时,可推动政府等具有公信力的角色,以监察人的身份完善和充实整个架构。
特殊需要信托服务场景有望进一步丰富。特殊需要人群个体差异大,需求个性化、差异化特征明显。信托公司可根据客户不同需求,因事制宜,开展“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特殊需要+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养老”信托、“特殊需要+慈善”信托等创新型业务,拓展特殊需要信托服务场景,满足不同情况下特殊需要人群的差异化需求。(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