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7月18日消息 据深交所发布,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的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是深交所专门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在总结“深瑞通”前期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监 管指引》修订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深交所进一步优化 GDR 具体制 度和运行机制。一是结合 GDR 品种定位,明确上市条件要求;二是参照再融资规则,规定审核流程具体安排;三是强化监管抓手, 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规则范围;四是结合 GDR 业务跨境发行特点, 明确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3月31日前,深交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按照修订后《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深交所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上〔2022〕299号)同时废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新增 3 条,修订 9 条。修订后《暂行办法》共 134条。新增 3 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 GDR 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全球存托凭证,申请其境内新增股票在深交所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在深交所上市满 1 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 年;(三)发行申请日前 120 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 A 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0 亿元;(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〇五条)
二是明确审核主体及程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第一百〇六条)
三是明确深交所上市公司申请 GDR 境外发行上市重要时点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市公司申请全球存托凭证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应当在下列时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向境外有权机构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但依照境外监管规定采用非公开方式申请的除外;
(二)境外有权机构就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申请作出审核结果;
(三)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全球存托凭证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五)募集资金到账;
(六)上市公司中止或者终止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
(七)其他重要进展情况。(第一百〇七条)
修订 9 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应完善《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补充《注册管理办法》作为《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补充 GDR 基础股票发行上市适用《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再融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相关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扩大监管对象范围。明确发行 GDR 的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DR 对应基础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存在违规行为的,本深交所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是其他适应性修订。将新增基础股票上市修改为境内新增基础股票发行上市,明确发行 GDR 应当符合《监管规定》规定的条件,完善上市审核委员会、规则审批程序等表述,明确旧规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第一百〇四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