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深圳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对深圳云财经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证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财经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没1100余万元。
经查明,云财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至2019年期间,云财经通过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经营“涨停先驱者”“早盘捉妖”“N型反转大师”“搓揉优选大师”“研报大师”等软件产品(以下统称软件产品),向客户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或买卖时机建议,属于《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
云财经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外销售上述软件产品,共获得收入5,486,080.06元。
其中,黄拓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制定软件产品的模型条件并对推送股票进行人工审核;胡梓聪任产品经理,协调软件产品的开发工作;张顺庆、梁倩慧任技术员,负责编写代码搭建软件产品框架;朱灿生参与软件产品推送股票的人工审核。
深圳证监局认为,云财经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外销售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构成《证券法》所述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黄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梓聪、朱灿生、张顺庆、梁倩慧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云财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软件产品性质应经专家鉴定。
第二,违法所得金额应按获利金额计算,需扣除相关成本支出、缴纳税费及退款金额。
第三,调查程序违规,且处罚周期超过一年。
第四,本案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部分采纳云财经关于违法所得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深圳证监局表示,第一,我局有权依据查明事实,对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产品性质作出判断。第二,当事人要求扣除其非法经营期间相关成本支出及缴纳税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当事人申辩并提供证据证明的退款部分可予扣除,我局依法从其违法收入中作出相应扣减。第三,云财经违法行为持续超过3年,违法所得548万余元,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应免于处罚的情形。第四,我局对本案立案调查、作出处罚,程序符合2005年《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没收深圳云财经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证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48.61万元,并处以548.61万元的一倍罚款;
二、对黄拓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胡梓聪、朱灿生、张顺庆、梁倩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