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6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发布了《安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安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处罚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对直接责任人杨明义处以警告并罚款五万元,对公司罚款二十五万元。
编者注: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