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山东证监局公布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出具警示函。
根据警示函,阳光人寿2016年通过胜利股份非公开发行取得胜利股份5.56%的股份,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股份300万股,占胜利股份总股本的0.34%,成交金额1137.72万元。
作为胜利股份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阳光人寿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山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阳光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