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大商所发布《关于更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示相关申请主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做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材料更新工作。
据了解,为提高套期保值审批效率和产业参与便利性,大商所多年来持续优化套保审批流程,继2012年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实行套期保值资格认定制度并于次年上线电子化申请后,于2015年在行业内率先推出按照品种方式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现套期保值业务的“年度审核、品种审核、自动审核”,并于2022年延长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截止时间,进一步为产业主体申请套期保值额度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选择。目前,大商所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品种共有19个,分别为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乙二醇、粳米、苯乙烯和液化石油气,覆盖了大商所的主要品种板块。
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套期保值实行资格认定和额度管理制度,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期限为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其中,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方式分为按合约方式申请和按品种方式申请。对于按品种方式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相关申请主体自获批额度的次年起,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交易所更新申请材料,逾期未更新的,相应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将失效。
《通知》提示,2023年之前获批相关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且需要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继续使用该获批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需要在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新申请材料,避免影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今年已经更新过相应品种申请材料的,以及今年获批相应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此次均无须更新。非期货公司会员可直接在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更新材料,客户需要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办理,若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户,客户通过任意一个开户会员更新材料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更新申请材料时,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无变化的相关主体,仅需要更新相应品种2022年的现货生产经营(或风险管理服务)规模和2023年的现货生产经营(或风险管理服务)计划。而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需求有变化的相关主体,则需要按照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