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深圳证监局公告,对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及陈琴出具警示函。
经查,陈琴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登良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参与私募基金销售,销售产品时未勤勉尽责,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回访时告知客户应对口径,并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琴、国泰君安登良路证券营业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营业部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切实防范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