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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落实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资金管理安排

2023-04-17 1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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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文称,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金融界4月17日消息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落实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资金管理安排的公告》,其中提到,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具体如下。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直接入市或通过主经纪业务入市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主经纪业务入市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

  1.申请流程

  (1)境外机构投资者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申请机构,外汇交易中心向其发送会员协议。

  (3)申请机构完成会员协议签署、网络连接和交易员资格培训(至少2名)等准备工作,外汇交易中心向申请机构发送正式入市通知,并通过中国货币网等途径对外公告。

  2.申请材料

  (1)注册设立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应中文翻译件。

  (2)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会员申请表、入网退网申请表、外汇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3)承诺函,主要内容包括:本机构承诺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根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开展外汇交易(若开展衍生品交易);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等。

  (4)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产品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理制度。

  (5)主经纪业务申请表等(若选择主经纪业务入市)。

  (6)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及填写完整的表格需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附授权签字书)。已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外投资者无需重新申请入市,仅需补充提交申请材料(3)承诺函。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遵照《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的规定执行。

  二、金融机构对客户市场备案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可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备案流程

  1. 相关衍生品协议签署后(若开展衍生品交易)和业务开展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境内金融机构名单。

  2. 外汇交易中心收到备案表后,通知其选定的境内金融机构,并为其开通信息报送系统权限。

  3. 若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央行类机构调整选定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外汇交易中心调整备案。

  (二)备案材料

  1. 备案表

  (1)选定的境内金融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确认已与境内金融机构完成衍生品协议签署(若开展衍生品交易)。

  2. 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及填写完整的表格需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附授权签字书)。

  三、信息报送

  (一)报送主体

  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行履行报送义务;参与金融机构对客户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境外央行类机构由其选定并开展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履行报送义务。

  (二)报送内容

  包括成交日期、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境外央行类机构名称和国别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方向、金额、汇率、用途或来源、事件类型等。

  (三)报送规则

  报送主体应每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交易日次日北京时间12:00。

  四、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落实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安排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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