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吴某璋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一名“90后”吴某璋作为留学生,通过在银河证券工作获得北京户口。原本其服务期限应该为五年,但吴某璋不到两年就已经离职,银河证券遂追讨赔偿金。
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判决:一、吴某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62602.74元;二、驳回吴某璋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吴某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无需支付赔偿。
目前二审已完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璋为办理本市户口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吴某璋主张银河证券公司强令其违背自身意愿签署《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吴某璋在向用人单位承诺服务期的情况下,在2019年11月12日实际落户后,于2021年8月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吴某璋主张其离职系银河证券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其长期处于加班状态,患有抑郁症,无奈辞职。此与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中所载离职原因不符。吴某璋违背向用人单位所做承诺,有违诚信,如因此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吴某璋主张银河证券公司未提供具体损失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北京市户口指标数量具有稀缺性是目前客观情况,为职工解决本市户口,势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吴某璋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培训培养,在其经过职场成熟期并取得本市户口后违背服务期承诺自行离职,其行为势必给银河证券公司造成招聘、培训、后续补充人力等方面的损失,亦对用人单位人才队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用人单位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不利影响。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服务期的履行情况,考虑吴某璋离职原因和时间、社会对进京落户指标的稀缺性的普遍认知的现状,判决吴某璋赔偿银河证券公司损失162602.74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吴某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银河证券此前研报显示,吴某璋为钢铁行业分析师助理,2018年6月加入银河证券研究院。研究包括:钙钛矿薄膜太阳能电池研究,电动汽车路面充电的路面材料研究,SCM435冷镦钢球化退火工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