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行业内又称“显卡健身房”,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纠纷,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还是占据绝大多数。并且,随着我国相关部分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业务自2013年起不断发文,严厉打击相关政策的态度,司法裁判倾向和我国不断打击虚拟货币相关政策的态度上,总体来说是保持一致的。那么,认定合同无效后,站在买方视角,能否要求卖方返还款项,能够返还多少?己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站在卖方视角,如果自己为履行合同已经付出相关成本,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是否仍应向买方返还相关款项?这些是本文需要解答的问题。
从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会有4种可能的处理结果: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前两种是仅从程序上审查后(未经实体审查),直接作出裁定;后两种是实体审查后,法院作出判决。但是前三种处理结果,对应起诉方(通常是买方)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法院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任何实质上的处理。
根据我们检索的19篇案例,法院不予受理的有1例,驳回诉讼请求的有6例,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有10例。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即便矿机类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也存在一定程度上法院不处理该案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并不小。
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说理理由为:上诉人所主张的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方面与法律法规所禁止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系相关部门清理整治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理理由大体为:
(1)节能减排。“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金融风险。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挖矿”行为也进一步衍生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3)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宣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优化产业结构的情况下,双方本应对此有警惕,但双方仍继续就购买“矿机”达成交易,对于出现目前情形,双方均有过错,由此引发的损失双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法院在判决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时,认定合同无效的说理理由,其实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理理由也基本一致。
二、合同无效,对于买卖双方会产生什么后果?
若法院对于该类纠纷进行实体审理,那么案件处理结果可细分给三种:
情形一:驳回诉讼请求
认为双方均应自担风险,那么对于买方来说,就应当承担已支付款项全部无法追回的风险。对于卖方来说,比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为买方挖币,但买方不支付矿机运行所产生的电费,卖方已付出的垫付电费的成本,同样无法追回。
情形二: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不就过错责任进行划分
该情形下,法院认为,在93通知出台的背景之下,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不去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损失,也应自行负担。【13304】
情形三:认为即使合同无效,进一步的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相较于情形二,情形三是对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合理的。跟情形之下,法院审查的会更加仔细,查明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国家政策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个人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等因素。但遗憾的是,此种情形的案例较少见。在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10例判决文书中,仅占3例。
【案例三】合同无效,但不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所对应的过错责任[i]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矿机,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原告支付12万余元。被告将原告所购矿机交由案外人托管并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原告因后续(仅签订合同时的前3个月能够查看)无法在app上查看矿机挖矿所获得的积分,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法院审理情况: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返还12万余元货款。
律师解读:该案例中两审法院的判决思路即对应了上述情形一和情形二。
此案历经两审,有关认定合同无效,两审法院意见均一致。但由此产生的后果,两审法院的判法却截然不同:一审认为原告应自担风险,驳回了原告诉请;二审认为被告应当将货款返还。
根据我们的大数据案例检索,简单粗暴的直接驳回原告诉请确实是法院判决方式的一种,但毕竟矿机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各地、各级法院对此的认识程度并不相同,对买方而言,若诉请被驳回,考虑上诉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二审法院均未载明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也未评判因合同履行,双方(尤其是对于被告而言)已付出的成本。根据判决书,双方对于矿机运行过一段时间是不持异议的,那么这段时间,被告为此必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和案外人签署《设备托管服务协议》),这部分成本为多少?双方应该按照怎样的比例负担?设备后续因为什么原因停止运行?因停止运行又导致被告产生了什么成本?被告是否对于设备停止运行有过错?若法院进一步的考虑各方按照过错比例负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案例四】合同无效,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责任分担[ii]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1日,双方签署《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矿机并让被告托管三年,并支付费用19.8万。被告应在21年7月13日开始运行并提供BZZ挖矿服务。被告虽然为原告的服务器做好了机房上架、系统调试等前期准备工作,但至今未实际产出过BZZ币。被告也未将案涉设备交付给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9.8万款项及设备中断运行损失。
法院审理情况: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双方依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对应原告主张的设备运营损失,因合同无效,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为3万,考虑矿机仍由被告控制(据此划分双方过错程序),故被告承担2万,原告承担1万,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8.8万元。
律师解读:本案虽然仅签署了一个合同,但实际存在矿机买卖及托管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在【案例一】中,法院对于两个法律关系的效力进行了分别认定,但绝大部分案例都不会进行详情区分,本案也是。法院认为,《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的目的是双方企图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获利,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合同无效。
法院裁判的思路分三步走。第一步,为履行合同,已产生的损失有多少;第二步,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第三步,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数额。但是第一步中,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来认定,而是考虑各项合理性因素后(这也是实务中法院的通常做法)进行综合认定,(例如本案例中,原被告实际损失远不止3万),同样,第二步也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的审理情况,酌定两方的过错比例。
总体上来看,在检索到的19份有效案例当中,该案例的裁判结果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的合同类型以买卖合同和(设备托管)服务合同为主。合同纠纷对应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二级案由,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对应在三级案由。换句话说,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有其特别的,更为细致的规定。
但是,若此类合同被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则不会进一步适用有名合同的特别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应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合同无效的案件而言,(1)若法院认为合同未履行、或者合同已履行但当事人自身有过错,应自担风险,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请;(2)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履行情况如何),应当恢复原状,则判决支持原告(买方)返还全部货款;(3)若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且各方均有过错,应按比例分担过错责任,则判决部分返还原告(买方)货款。
但目前比较尴尬的处境是,即使对于同样的案情,不同的审理法院可能会有以上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挖矿类纠纷的认识,可能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i] (2021)粤01民终22072号
[ii] (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