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又来看一个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之后判决的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案件。
该案为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1)闽0824民初2919号。该案中原告在火币网上向被告购买泰达币(USDT),因原告操作失误,重复支付了买币款项,多支付了12万余元给被告。事后原告在户籍地向公安机关报案诈骗,但未获立案,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抓住“重点”,提出答辩意见:根据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火币网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合法行为,因此产生的损失或收益不受法律保护。但最终法院认为:
1. 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因此,原、被告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买卖USDT(泰达币)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本案被告已收到应得的USDT(泰达币)价款123960.62元,因原告操作失误重复支付了123960.62元,被告也认可多收了一笔价款,被告取得该款无合法的根据,应当返还。
笔者评论:
1. 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原被告在火币网上买卖USDT受法律保护。这在十部委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兑换业务为非法金融行为后,许多地区法院都当然认为买币行为违法,本案法院的观点与他人显得“格格不入”。但笔者表示很喜欢这样的勇气,笔者认为十部委通知关于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兑换业务为非法金融行为,意指将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当做经营性行为,而非个人之间偶发的交易行为。
2. 事实上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并非已完成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而是原告重复支付的款项,只要被告取得该款无合法的依据,就应当返还。即便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合法,但原告并未就该交易行为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无需对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做评价。
最后问题来了,如果原告在正常支付了买币款项后,被告不给币,也拒绝退还买币款项,那么原告要求退款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作出合法与否的评价了。如果认为虚拟货币买卖行为无效,是否适用十部委通知的“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文分解。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