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以下案件为真实案情,仅做了匿名化处理)
2021年是各种挖矿项目起飞的一年。随着Filecoin项目的成功。很多没来得及“上车”的创业者们,又把目光瞄到了BZZ这个“天王级”项目中。小四(化名)在发现BZZ的商机后,在2021年专门成立了个A公司。并以A公司为主体,对外出售BZZ矿机及节点。
由于A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虽然注册资金看起来有几百万。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实缴资金,除了租赁办公室等基础投入外,没有进行过任何投资。即不具备IDC资质,也不没有矿机硬件的组装、进货渠道。针对这个问题,小四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华强北找个档口进行合作。在小四的强大推广能力下,A公司很快就通过售卖节点和BZZ币赚的盆满钵满。
但好景不长,仅仅三个月的时间,BZZ就从“天王级”项目变成了“天亡级”项目。主网至今都没有正常运行。BZZ的币价更是从一开始的200多U,急速掉到了1U以下。不仅如此,A公司合作的华强北档口也卷款跑路,并没有建立任何的BZZ节点。所以相当于客户什么都没拿到。A公司也迎来了客户的围堵,纷纷要求退款。多番协商无果后,客户成功的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很快就将小四及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拘留后送进了看守所。
二、无罪辩护
小四在被刑事拘留的第一时间,他的朋友就找到了郭律师。律师介入后,经过多方面的了解案件事实并进行分析,决定做无罪辩护。向承办警官、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紧跟着公安机关就释放了小四等人,并将案件终结侦查。前后总用时仅37天。
至于无罪的理由,则是紧紧围绕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进行了论述,大致有以下几点:
1.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角度来辩护。A公司宣发的资料均来源于BZZ项目方,作为连个美工都没雇佣的“勤俭持家”型公司。小四等人对外宣传的PPT等材料中,除了官方资料,就只有自己公司的简短介绍。虽然公司介绍里看起来A公司是很高大上,注册资金几百万的公司,但人家小四也确实没撒谎。只不过利用了客户分不清认缴和实缴的信息差,以为注册资金高就是有实力。然而这一点甚至连民事欺诈都构不成。因此,小四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从引起客户错误认识并购买的角度来辩护。客户看到的都是BZZ项目方的公开内容,且A公司虽然有一些预测性的表述,但也是根据BTC、FIL、BZZ等各个币种的真实K线图做的投资性预测,也并没有向客户宣传过任何不在项目方公开内容之外的,诸如什么国家支持、央企背书之类的内容。因此,从客户的主观意愿来看,客户本身就是要投资BZZ,A公司提供的也是BZZ,并不符合诈骗罪规定的让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并购买的行为特征。
3.从非法占有故意的角度来辩护。虽然最后因为档口跑路的原因,客户连个节点也没拿到,看起来是人财两空,而且A公司确实截流了部分资金(利润)。但实际上,A公司才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而不是最终的客户。因为客户和A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并没有被打破。A公司需要对客户承担的仅仅是民事责任。因为A公司主观上始终都是在进行平等的民事交易,因此而获得的利润,并不是非法占有。至于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则是民事问题了。
以上就是郭律师为小四进行无罪辩护的主要观点。实际上的辩护意见是要比这个长的多的,不过核心其实还是在分析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线。关于这一块,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参考一下郭律师的上一篇文章《为什么买卖币钱货两清仍可构成诈骗罪》,里面详细的分析了诈骗罪的几个核心辩护焦点(刑民交叉的临界点)。
三、律师寄语
很多人可能都认为诈骗罪作为自古以来的一个传统罪名,应该是已经有了一套很成熟的认定标准才对。但事实上,随着新兴概念和模式的不断出现,也给诈骗罪的认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也越来越细致入微,这也要求不论是刑事控告,还是刑事辩护,都必须更精细化的才能够取得相应的效果。
承办律师: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