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标的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入市备案,境内投资者应签署互换通报价商协议。使用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资者,可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相关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互换通”定义和投资范围。明确“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标的为利率互换产品,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二是境内外投资者准入要求。“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入市备案,境内投资者应签署互换通报价商协议。
三是相关基础设施交易清算安排。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和清算机构共同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服务。境内外清算机构通过建立特殊风险准备资源和相应违约处置安排控制溢出风险。
四是责任主体义务和职能。境内外投资者和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报告义务,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申报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基础设施应履行交易、清算监测职能。
五是汇兑管理安排。使用外汇参与“北向互换通”交易清算的境外投资者,可在一家香港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相关资金兑换纳入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
六是监管规则和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向互换通”进行监督管理,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安排,防范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