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原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党委书记、副经理受贿获刑5年半。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2年1月,被告人谢某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公司准东采油厂(以下简称新疆油田公司准东采油厂)党委委员、副厂长、安全总监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以下简称新疆油田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党委书记、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物资供应资质、合同签订、业务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为卢某、李某1、曾某、郑某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四人所送现金210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克拉玛依市尚正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卢某在物资供应资质、业务承揽和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七次收受卢某所送现金150万元。
2.2013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中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在开发吉尔吉斯斯坦马利苏油田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在乌鲁木齐市南湖路马仕玖堡餐厅内收受李某1所送现金30万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在业务承揽、合同签订和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在阜康市准东油田商场附近收受曾某所送现金20万元。
4.2022年1月,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经理郑某在业务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在阜康市准东油田花溪苑XX号的家中收受郑某所送现金10万元。
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2022年7月3日,被告人谢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