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财富领导者

华为诉搭便车商家侵权获赔200万 耳机灭蚊灯商家傍华为销售额超750万

2023-02-06 18:57:52
金融界
金融界
关注
0
0
获赞
粉丝
喜欢 7 0收藏举报
— 分享 —
摘要: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华为公司诉称,被告致远公司在网店销售的灭蚊灯、耳机产品链接名称标有“华为”“Huawei”文字,并在页面图片中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还在部分商品页面使用“官方正品华为通用”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唐某作为致远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致远公司辩称,灭蚊灯产品标题未出现“华为”字样,且原告并无灭蚊灯产品,因此不存在使消费者误认品牌从而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商品标题上标注适用手机的型号系行业惯例,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唐某辩称,其并非致远公司的一人股东。  案件事实显示,涉案9个商品链接总销售量超50万件,销售金额75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致远公司在灭蚊灯销售页面上复制、摹仿涉案“华为”驰名商标,侵害了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在8个耳机商品页面、名称等多处突出使用“华为”等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致远公司前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唐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华为公司诉称,被告致远公司在网店销售的灭蚊灯、耳机产品链接名称标有“华为”“Huawei”文字,并在页面图片中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还在部分商品页面使用“官方正品华为通用”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唐某作为致远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致远公司辩称,灭蚊灯产品标题未出现“华为”字样,且原告并无灭蚊灯产品,因此不存在使消费者误认品牌从而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商品标题上标注适用手机的型号系行业惯例,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唐某辩称,其并非致远公司的一人股东。

  案件事实显示,涉案9个商品链接总销售量超50万件,销售金额75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致远公司在灭蚊灯销售页面上复制、摹仿涉案“华为”驰名商标,侵害了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在8个耳机商品页面、名称等多处突出使用“华为”等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致远公司前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唐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致远公司唯一股东,不能厘清公司财产和其个人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致远公司、唐某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1. 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标明来源为FX168财经。商业性转载需事先获得授权,请发邮件至:media@fx168group.com。
2. 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FX168财经立场。我们提供的交易数据及资讯等不构成投资建议和依据,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