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31日消息 麦趣尔收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拟修改的《公司章程》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依据,在公司章程中将相关情形界定为恶意收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依法收购及买卖公司股票权利的情形。结合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冻结、拍卖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并论述拟修改的《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发生恶意收购……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