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二永”债的限制有所放宽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类债券主要受到银保监发〔2020〕17号文管理。银保监发〔2020〕17号文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是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第二是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相比前生效的银保监发〔2019〕7号文,17号文取消了对发行人总资产规模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降低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取消了发行人需要有AAA主体评级和相对应债项评级的要求。因而保险对银行”二永”债投资限制有所放宽。
二、保险投资“二永”债税费情况及对偿付率影响
保险投资商业银行二级债和永续债得到的票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25%的所得税。相比于国债的地方债,保险投资商业银行二级债和永续债对保险偿付率的消耗更大。但是当前保险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8%,远高于监管要求的100%。因而偿付能力不对保险投资二级债和永续债构成硬性约束。
三、“二永债”性价比提升,保险配置意愿增加
保险主要配置长久期利率债。截止今年10月,保险债券资产中国债、地方债和政金债和商业银行债券的配置占比分别为19%、39%、17%和14%。
保险债券配置具有一定的比价效应。而当前银行”二永”债出现估值修复空间。各期限高等级二级债利差历史分位数均由10%以内回调至60%以上。永续债同样出现历史分位数大幅度回升。并且银行”二永”债相对其他债券品种调整幅度更大,性价比更高。
四、保险资金体量毕竟有限,要逆转信用债走弱的格局存在难度
今年前10个月保险新增配债资金为1.03万亿,其中商业银行债配置增加了320亿元。平均来看,每个月保险新增配债资金为1000亿左右。在保费收入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保险资金如果要大幅增加”二永”债配置,则需要抛售其他债券品种,而这并不利于整体债市稳定。保险资金对”二永”的配置体量相比于现在理财抛盘力量还有限,因而难以逆转当前信用债走弱的格局。
风险提示:保险机构配置力度不及预期,保险业监管政策超预期,数据提取和处理存在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