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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柏龙: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2-15 20:23:21
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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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ST柏龙(002776.SZ)发布了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堡龙”)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8号)。

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雄、陈娜娜、王琦、江伟荣、胡秋:经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柏龙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ST柏龙因违规担保事项,4.1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及899万元利息被银行划扣,公司将相关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并于2021年将欠款方调整为作为被担保方的7家供应商,但未计提任何坏账准备。

经查,该7家供应商财务情况恶化,无力偿坏债务,其中4家拖欠公司财务资助款项9.38亿元,公司对相关应收款均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针对前述违规担保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ST柏龙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于2021年4月出具《承诺函》,作出了补偿承诺。

但截至2022年6月末,《承诺函》提及的评估价值3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因对ST柏龙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仍处于质押状态,未能登记至公司名下,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现金补偿承诺也未落实。

ST柏龙在未充分评估前述4.19亿元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会计估计不够谨慎,对2021年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2018年2月,ST柏龙向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建设)预付工程款6000万元,2019年9月,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南华建设应无条件全额返还前述预付工程款。

公司管理层在更换承建商的情况下,未对预付给前承建商的工程款及时进行催收。

截至2021年末,相关预付工程款挂账超过3年,尚余5615万元未收回。

公司披露的2021年财务报表未对相关预付工程款计提减值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一)经董事会审批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超期未归还。

2020年10月16日,ST柏龙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目前,1亿元补流资金超期未归还,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第44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二)未经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违规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ST柏龙除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尚未转回募集资金账户专户外,还未经董事会审批,用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8亿元,其中1.02亿元被南粤银行划扣偿还银行借款。

截至目前,上述违规补流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公司也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第44号)第七条和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有关监事履职情况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ST柏龙时任监事会主席胡秋长期失联,未实际履职,但2020年9月21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秋女士主持”,2020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秋女士主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ST柏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ST柏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时任总经理陈娜娜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江伟荣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监事履职的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琦对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监事胡秋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监事履职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柏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陈伟雄、陈娜娜、江伟荣、王琦、胡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柏龙应对前述财务核算问题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及时更正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相关整改工作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情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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