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财经报社(北美)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省福州一股民王某某因操纵吉林高速等8只股票大赚1.4亿元,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最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罚没金额高达5.7亿元。
据证监会调查,现年59岁的股民王某某,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操纵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高速)、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热电)、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宾纸业)、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城水务)、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热电,后更名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森股份)、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邦吊顶)、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华科)等8家公司的股票。
以大庆华科为例,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股票。
7月3日至9月2日为建仓拉抬阶段,王宝元账户组累计净买入6896423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5808129.51元,占总股本和流通股本比例均为5.32%。建仓拉抬期间,“大庆华科”股价从12.38元/股上涨至最高18.24元/股,涨幅为47.33%,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5.54%,偏离31.79%。
大庆华科股价大幅上涨之后,王宝元从9月3日开始出货,6896423股悉数卖出,累计净卖出金额133598990.80元。随后两个月内,王宝元又进行第二轮操纵,再次买入7319797股,累计净买入金额106195868.73元,清仓后,净卖出金额158846074.21元。王宝元通过两次操纵行为,共累计获利79556817.65元。
证监会认为,王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监会对王宝元处罚是“没一罚三”,罚没近6亿元,成为2022年内个人操纵市场最大罚单。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诸多异议。王宝元认为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并以积极配合调查为由,认为“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对此,证监会表示并不认同王宝元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王宝元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并未采纳王宝元申辩意见。
证监会强调,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证监会认为,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过罚相当,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