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货币,例如BNB(某安币)、SOL(Solana)、GMT(STEPN链游代币)以及SHIB(Shiba Inu)等,这些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是通过ICO、IDO或IEO初次进行代币发行。在早期,ICO是加密货币项目筹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常会投入比特币或以太币,以此购买新项目发行的代币,这些新代币的价值通常与该项目的成功与否紧密相连。然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部分国家对ICO的监管,出现了新的筹资方式。其中,IDO就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参与IDO的投资者不仅需要投入资金购买新的代币,通常还需要在交易所上为这些新代币提供流动性。此外,IEO是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这种方式让交易所承担项目审查的角色,从而提供一种相对安全的代币发行方式。 ●投资部分虚拟货币主观目的系赚取预期利润。对于绝大多数参与者来说,参与加密货币市场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利益,而非理念支持。换言之,虽然加密货币的初衷是去中心化的梦想,但实际上,大多数人参与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寻求经济收益。就算是像V神(Vitalik Buterin,以太坊创始人)这样的技术专家,他们对于去中心化理念的支持可能也同时伴随着经济目标的追求。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在这个领域,经济动机是主导因素。无论是牛市时的热门模因虚拟货币如Doge、Shib、Babydoge,亦或是熊市大火的Pepe和 Aidoge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剧烈波动,都显示以及强化了人们的FOMO(失理性投资)情绪。 ●虚拟货币的投资回报通常是源于其他参与者的付出和努力。尽管这些加密货币项目基本上都宣称实行去中心化,宣称其货币价值的形成依赖于整个社区的共同努力。然而,很多投资者更期待的是项目方主导并推动价值增长,以实现其投资回报。观察各种虚拟货币,特别是那些被称为"土狗币"的小众加密货币群体,我们会发现投资者对项目方的态度通常会随着币价的涨跌而变化。当价格上涨时,投资者通常会对项目方充满赞扬;然而,当价格下跌时,批评和质疑声音也随之而来。这反映了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性和投资者对项目方的高度期待。 ●参与部分虚拟货币发行需要投资资金。在加密货币领域,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所谓的“挖矿”过程产生,如比特币。该过程并非直接依赖于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而是通过计算机执行复杂的算法以求解特定的哈希问题,成功后会获得相应的比特币奖励。尽管“挖矿”过程需要投入硬件设备,但它并不等同于直接购买比特币。然而,存在另一类虚拟货币,例如BNB(币安币)、SOL(Solana)、GMT(STEPN链游代币)以及SHIB(Shiba Inu)等,这些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是通过ICO、IDO或IEO初次进行代币发行。在早期,ICO是加密货币项目筹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常会投入比特币或以太币,以此购买新项目发行的代币,这些新代币的价值通常与该项目的成功与否紧密相连。然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部分国家对ICO的监管,出现了新的筹资方式。其中,IDO就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参与IDO的投资者不仅需要投入资金购买新的代币,通常还需要在交易所上为这些新代币提供流动性。此外,IEO是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这种方式让交易所承担项目审查的角色,从而提供一种相对安全的代币发行方式。 四、结论 虚拟货币具有双重定性 美国在虚拟货币监管上采用了精准监管的思路,即区分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按其特定属性实施监管。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中国虚拟货币的双重定义。 对于公链币和部分去中心化应用币,将其定性为虚拟财产,然后建立适度、开放的监管框架,既允许其流通,也防止系统性风险。而对于通过ICO、IDO、IEO等融资的代币,特别是那些与股票、债券高度相似的代币,则可将其界定为证券,由证监会纳入管理清单并进行严格监管。这类代币发行存在较大信息不对称和投资风险,有必要通过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等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 这种双轨制的精准监管,既兼顾了金融创新与安全,也提高了监管效率。与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的做法相比,它实现了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有利于中国虚拟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当然,监管还需保持高度灵活性,随时关注新情况和新风险,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法律层面的适用应以虚拟财产定义为主,证券为辅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法律框架较为成熟,应作为首要适用依据。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普通民商纠纷,如虚拟财产的继承、侵权、合同履行等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现有的相关民事和商事法律。这些法律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处理各类财产权属纠纷都有明确规定,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直接应用这些成熟的法律框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参与方更容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对于涉及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与传统证券犯罪案件高度相似的案件,如骗取投资者资金的代币诈骗案,则可以适当借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对各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都设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为加大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在诈骗案件中,可依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认定项目方存在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依据证券法对证券诈骗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加重对代币诈骗者的惩戒力度。这对维护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区分不同类型数字资产的监管方法,既兼顾创新与安全,也提升了效率。这种精准监管思路在司法实践中亦可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