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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冲高!央 行首提银行合理利润,银行业ETF(512820)涨超1.5%!马鲲鹏:银行让利期结束,底部大拐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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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民生涨超1%, 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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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小幅上涨。 主流ETF方面,银行业ETF(512820)一度涨超1.5%,交投放量,截至10:18,成交额超1500万元。上交所权威数据显示,上一交易日,银行ETF(512820)获资金净流入。 央企股东回报ETF(560070)一度涨超0.7%。 【央 行首提银行合理利润】 8月17日,央 行发布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提银行需保持合理利润。本次货政报告首次专栏讨论了《合理看待我国商业银行利润水平》,指出“商业银行维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需保持合理利润和净息差水平”。央 行指出由于市净率等原因,A股银行通过外援渠道补充资本的能力较为有限,因此维持一定的利润增长是内源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 对此,浙商证券银行业首席邱冠华认为,银行将从前期的“合理让利”过渡到“银行有利润,实体有支持的共赢局面”,通过存贷款跟随式调整、释放银行杠杆等方式维持银行合理利润。 (来源:浙商证券《央 行首提银行合理利润》) 【马鲲鹏:银行让利期结束,底部大拐点确认】 中信建投银行业首席马鲲鹏认为,此前,银行估值承受着政策和经济的双重压力,“让利”是政策压力的核心,央 行明确表态对于商业银行合理净息差和净利润水平的支持,是政策底的积极信号,政策压力导致的估值折价将率先修复。 经济方面,7月高层会议后,伴随着城投、地产、经济三大拐点的确立,对经济拐点的预期开始构建,未来一段时间伴随着各项政策落地,是见证经济拐点从预期到现实的重要时期,政策经济的双重底部大拐点确立有望推动银行估值继续上行。 (来源:中信建投《银行让利期结束,底部大拐点确认》) 【多地近期继续优化调整购房政策】 自高层定调“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以来,多地积极研究调整限购等政策。央 行要求,落实好“金融16条”,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根据权威媒体消息,多地近期继续优化调整购房政策。南昌发布15条稳楼市新政,首次购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2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30%。多家银行称,厦门二套房首付比例已降至四成。 【银行板块估值10年低位区间,性价比凸显】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8月17日,中证银行指数市净率为0.55倍,为指数2013年发布以来7.16%分位点,即低于近10年来92.84%的时间区间,性价比凸显。 此外,2023Q1 末基金重仓持股占比也降低至 1.96%(基本与 2014Q3 历史低点 1.92%相当),基本已充分反映市场悲观预期。 再考虑到对银行息差不利的资产端利率调降政策现已基本落地,若后续其他稳定增长政策持续推出,实体经济和零售信贷需求能有所改善,将有望带动银行估值修复。 近年来,配置A股银行板块,不少专业投资者越来越多通过银行业ETF(512820)及联接基金来把握板块行情。资料显示银行业ETF(512820)及其联接基金(A: 007153;C: 007154 )跟踪中证银行指数,包含42只上市银行股,反映板块整体行情,避免个股黑天鹅风险,其中近7成仓位聚焦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等高成长性银行股,3成仓位配置于优质城商行、农商行,捕捉短期题材性机会,是分享银行板块行情的高效投资工具。(数据来源:中证指数公司,截至2023.6.30,注:指数成份股不代表个股推荐)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特别是特有风险,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银行业ETF(512820)属于中等风险等级(R3)产品,适合经客户风险等级测评后结果为平衡型(C3)及以上的投资者。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文中提及个股仅为指数成份股客观展示列举,本文出现信息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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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8
中证银行指数强势上涨,成分股宁波银行领涨,中证银行ETF(512730)上涨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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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兴业银行(6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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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98)、交通银行(601328)、平安银行(000001)、农业银行(601288)、宁波银行(002142)、民生银行(600016)、江苏银行(600919)、浦发银行(600000),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65.77%。 东莞证券认为,银行股投资建议关注三条主线:一是建议关注受益于经济高景气区域、业绩确定性较强的区域性银行。二是建议关注综合经营能力强、业绩稳健、受益于房地产风险缓释、宏观经济修复下零售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优势凸显的标的。三是建议关注更有望在“中特估”背景下实现估值重塑的国资背景深厚、低估值、高股息、经营稳健的标的。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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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8
图解长虹美菱中报:第二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增3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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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1股东持股数减少,太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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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之星19号投资产品减少1107.87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15%; 财报数据概要请见下图: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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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8-18
大反攻!A股尾盘拉升翻红,外资连续9日抛盘超450亿,MSCI中国A50ETF(560050)低开高走涨0.52%,收长下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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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宁波银行跌超1%,中国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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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万华化学跌幅居前。 热门ETF方面,核心龙头宽基MSCI中国A50ETF(560050)五连阴后今日收涨0.52%,盘中一度创下一个多月以来新低,成交额达1.4亿元,明显放量反弹,收长下影线! MSCI中国A50ETF(560050)近期资金面火爆,上交所数据显示,近20日内吸金超2.1亿元!最新规模超64亿元,高居同类第一! 消息面上,昨日(8.16),高层再次召开重要会议,对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深入学习,对做好下一步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进,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中金公司对此表示,在年中多次讨论经济工作,凸显政策稳定增长决心。本次会议首提“大力提升行政效能”,要求各部门“强化全局观念”,并且强调落地成效,这样的表述意味着接下来政策将非常注重实际的效果,包括经济发展成果、市场与社会的各方面客观反馈等等。在近期内外因素影响下,A股出现明显调整,当前资本市场估值、情绪和投资者行为呈现较多偏底部特征,企业盈利底部逐渐显现,结合政策层面积极化解当前的主要矛盾,当前市场机遇仍大于风险。 【机构后市观点:“维持乐观,但不冒进”!】 国金证券最新研报指出,当前社融数据并非预示国内经济将显著放缓,无需过分担忧。但是,即便PPI拐头“降幅收窄”,其更多或受到海外供给端收紧及基数效应影响,而并非因需求明显回升,形成持续向上的动力。总的来说,国内消费需求拐点已现,但国内经济的“被动去库”阶段尚需等待。后市A股观点上,建议维持乐观,但不冒进。(来源:国金证券《A股投资策略周报:泰然应对,静待良机》) MSCI中国A50ETF(560050)跟踪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746059),配置均衡、龙头个股适度集中。能够较好地覆盖A股市场,且能较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截至2023年8月16日,MSCI中国A50指数最新PE仅9.9倍,处于近三年5.24%的分位,低于近三年来95%的时间区间,估值性价比凸显!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特别是特有风险,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是否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MSCI中国A50ETF属于中等风险等级(R3)产品,适合经客户风险等级测评后结果为平衡型(C3)及以上的投资者。文中提及个股仅为指数成份股客观展示列举,本文出现信息只作为参考,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本文中的任何观点、分析及预测不构成对阅读者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需谨慎。请投资者关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以及集中投资于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成份股的持有风险,请关注部分指数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请关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运作风险、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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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7
图解宝新能源中报:第二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增53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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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3.28%,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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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402.0894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4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17.48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15%;共有3股东持股数减少,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减少800.0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4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减少947.5781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4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减少411.72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05%; 财报数据概要请见下图: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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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2023-08-16
“2023金融界乡村振兴优秀案例”评选榜单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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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金融创新优秀案例”的金融机构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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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潍坊银行、齐河农商银行及灵均投资。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多数金融机构及企业因地制宜,把更多资源配置到产业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助推产业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力。此次获评“乡村振兴产业帮扶优秀案例”的机构有晨鸣集团、阳光财险、软通动力、平原农商银行、夏津农商银行、宁津农商银行及临邑农商银行。 公益慈善项目在助力乡村振兴中,有更多的发挥空间。探索新载体、塑造新场景,鼓励更多的公众关注和参与慈善项目,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慈善力量大有可为。华安保险、国投泰康信托、五矿信托、首创证券及中华人寿提交的案例因在公益慈善领域的突出表现,荣获“乡村振兴公益慈善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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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ETF日报 | 华林证券强势涨停带动行情,金融地产ETF(159940)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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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东方财富(3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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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98)、交通银行(601328)、平安银行(000001)、农业银行(601288)、宁波银行(002142),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41.93%。 东兴证券认为,7月末高层会议稳经济增长定调明确,预计相关逆周期调节政策持续加码、进入落地阶段。地方专项债等政策工具有望加速发行使用,或将带动企业信贷需求复苏。展望后续,我们认为低于预期的金融数据和偏悲观的经济预期或将推动有关政策落地。考虑目前板块估值、持仓仍处于历史低位。我们认为,板块在Q3具有估值修复机会,有望取得绝对收益。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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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6
应收账款质押若干问题研究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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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能公司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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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新建街支行的银行账户系日常结算账户,国银公司未能对该账户进行特定化、区分及控制,进入该账户的电费等款项已经与其他资金混同,形成中能公司的一般财产,国银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或者通过特定化中能公司的银行账户间接占有质物,已丧失对该部分电费享有的质权。 (四)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行权方面 1.常规行权路径。 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确定质权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益。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原则上应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的,再对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2.要求现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清偿的可行性。 现行法律仅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规定了设定特定账户并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行权方式,对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未有同等规定,那么能否类推适用呢?业务实践存在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特定账户直接向质权人清偿的做法,司法判例亦有支持的,如(2020)浙民终1408号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故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而无需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之方式。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应收账款质权人亦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所涉应收账款。 3.特别程序行权的实践障碍。 从法律赋权角度,应收账款质押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基础交易结构复杂、存在实质性争议、管辖法院争议等问题面临着无法立案的实际障碍。如(2021)津民终9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大唐租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法院以被申请人龙马重科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是否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应当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为由,裁定驳回大唐租赁的申请。 4.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权利行权的可行性。 质权人能否对质押标的的担保权利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予以支持的裁判案例,如(2020)京民终318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发展公司对环湾公司支付的回购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展公司和环湾公司对回购款的债权人负有相同的还款义务,负有同等的还款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恒宇天泽公司因实现质权成为回购款的债权人,则发展公司应当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就环湾公司回购款的支付向新债权人恒宇天泽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应收账款比例质押可能导致无法行权。 应收账款质押标的为金钱债权,无法按比例分割,同一应收账款上根据主债权金额进行比例质押,在具体执行中,质权人可能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协助执行款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而无法阻却在先执行申请人或首封债权人,致使质权存在落空风险。如(2017)京02执异330号李河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国开行主张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权仅占全部应收账款金额的部分,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最终实现质权的范围。申请执行人北银公司在执行中与金安桥公司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院向云南电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从每月应支付给金安桥公司的电费中扣划2000万元给付北银公司,程序合法无不妥之处。因国开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要求协助执行的电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对其所提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6.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保理、质押和转让的问题。 结合《民法典》第76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之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权利,即同时存在保理、质押和转让的,各权利人按以下规则确定行权顺位:一是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二是均已登记的,根据登记时间顺序,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三是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权利人优先;四是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需注意的是,如出质登记顺序在先但通知时间在后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先到达其的通知向其他权利人清偿的,将导致质权消灭,质权人无权再向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应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确认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负担,审慎评估在先权利对拟设立的质权行权的影响,并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转让、质押、保理等事项及已在先对其通知的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如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及时就质押事实及履行要求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五)关于破产程序下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方面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是担保物权,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同主体的破产对质权实现的影响是不同的。 1.出质人破产的情形。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论主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到期,质权人依据别除权以及破产程序加速到期制度均可对质押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管理人催收回款的范围内实现质权。 实践中,可能存在如下情形:一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至特定账户的,即担保物已变现,质权人可就该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二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但未归至特定账户的,因回款未特定化,在破产程序中,质权人可能存在无法请求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受偿的风险。三是在申报债权前,应收账款未变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对此,需要注意:一是及时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数额及专属账户管理事宜,如对破产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数额及优先受偿范围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维护权益。二是若应收账款回款超出所担保的主债权,超出部分将纳入出质人的破产财产;若应收账款回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未清偿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同类债权进行受偿。 2.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并未直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如应收账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应收账款债权不论实际期限均视为届期,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质权人直接申报债权的权利,需借助出质人实现债权申报。如出质人怠于行权损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如何维权呢?此种情况能否适用代位权规定,即当出质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责任,损害或可能损害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代替出质人依法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或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质权人可尝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若未能得到认可,再向法院提出诉请,但可能面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 需要注意:一是交易初始预先安排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履行清偿责任。二是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位权条款,严格限定行权条件并谨慎行权,防止发生侵权事件。三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到期,不能确定是否产生质押责任,此时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申报债权并约定将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并应注意回款账户的特定性和专属性。四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期,质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以对出质人实际享有的债权金额为限,并在相应债权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应有的表决权及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建议 从公司业务实践来看,不论是传统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还是可能涵盖新增投放的实质性重组业务,都可能会涉及应收账款质押。鉴于应收账款质押存在标的资产真实性核实难度大、涉及的主体关系复杂、回现容易失控、虽为司法确权仍面临无法清偿等风险,建议在展业中以该等措施作为辅助性风控安排为宜,且对同一应收账款采取完整质押方式,不接受分割质押或比例质押,以免在执行中引发行权障碍,并提出如下实施建议: (一)加强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 强化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切实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质权人权利保障的第一步。虽然现行法律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举证规则采用了“禁反言”原则,但司法实践对专业的金融机构赋予了更为严苛的审查和审慎注意义务,如仅凭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确认而未进行充分的审查尽调,极易被认定存在过失,面临质权落空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审查基础合同相关信息,包括合同文本信息,如双方主体、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有限制转让或质押条款、是否附有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以及相关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是否附有解除条件以及条件满足的可能性等;合同签署主体的授权材料、合同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合同签署、审批及备案(如需)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主合同期限内续签情况等。 2.关注特殊情形的应收账款质押:一是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主体为出质人的,应审慎评估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权,确保质押标的适格。二是非营利性主体以非公益事业产生的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鉴于各地政策与做法并不统一,建议提前查询是否存在地方性、行业性特殊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审批手续等,确保质权合法有效。 3.审查基础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营范围、资质、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诉情况等;财务报表中有无体现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可能涉及的各类税费、汇率波动损失等;银行付款流水单、发票、交付单据、货运单、入库单、出库单、验货证明等;出质人是否履行有效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相应决策文件,如涉及上市公司出质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4.审查应收账款权利负担、时效期限。核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的质押、保理、转让、司法查封、异议登记等。核查应收账款履行期限是否已届满:如已届期,核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已还款;如未届期,且被担保主债权早于应收账款期满的,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的抗辩或要求其放弃期限利益的可能性。 5.审查多层嵌套交易中的底层交易,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具体项目,在交易结构上采用了SPV模式(设立合伙企业或信托计划),如基于回购SPV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回购款类应收账款,应遵循穿透审查原则强化对底层交易相关要素的尽职调查,有效识别和防范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风险。 (二)落实合同签订、出质登记、通知送达等环节 妥善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形式要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就质押事宜进行沟通确认是应收账款质权行权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有效落实合同签订和出质登记相关细节。 质权主张的依据主要是质押合同,因此,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建议合同尽可能详细记载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信息、发票号、基础合同及履行程度、与被担保主债权合同相关联的违约责任、质权人加速到期及代位权的权利条款等。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初始可能无法确定相关信息,可采用能够达到“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性描述,如以收费权质押,应明确描述收费项目、范围、期限、收费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如有)等内容。 妥善办理出质登记,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基础合同相关材料上传至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描述尽量提高特定化程度,如应收账款合同相关要素、发票编号(如需)、产生债权的特定标的信息(如特定具体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商业物业的起始点、范围或细至坐落、权利证明文件等)、产生债权的特定期间、专属账户信息等,明确禁止或限制转让应收账款的内容。需要注意:一是登记要素应为公众可知悉、查询的信息,不包括如内部管理编号等信息。二是如后续新增应收账款,应及时更新质押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先行排他性查询,确认应收账款在首次登记后、变更登记前是否存在其他质押登记,避免因变更登记导致丧失在先权利。 2.及时完成应收账款质押事宜的通知确认。 为有效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预先设置质权的保障措施,可通过三方协议或询证函等形式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做好确认工作:一是通知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事实,确认质押法律关系中相关要素。二是核实应收账款相关要素,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三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指定账户清偿,不得再向出质人或者第三人清偿。四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如下承诺:放弃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瑕疵抗辩、可变更或可撤销抗辩、履行抗辩、解除权或时效抗辩,以及基础合同的不得质押或转让等抗辩)及抵销权;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变更基础交易合同及相应违约责任。五是明确异议时间,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和回复,如逾期未确认和回复视为其认可。 需要注意:一是通知应具有及时性,并保存相关文件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证据。二是关于应收账款真实性、权利放弃的内容,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积极确认而非消极确认。三是考虑到意思表达的准确性、印章真伪风险等因素,建议尽可能采用三方协议形式,并注意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用印情况、签字代表授权等细节,留存面签相关证据。四是如采用询证函形式,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或抄送相应确认回执。 此外,如应收账款存在担保权利的,从风险防控角度,在设立质权时,除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外,还应一并通知应收账款的担保人,并注意监控应收账款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情况,以防该等主体届时提出抗辩。当然,对应收账款担保人追诉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已届期且在诉讼时效与担保期间内,即处于可主张担保权益的状态。 (三)强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监管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权的清偿,有效监管回款是质权实现的终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设定专属账户并实施有效监管。 应收账款一旦被清偿,将导致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不复存在。为最大化防控风险,建议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对回款做好相应安排,设立专属账户,要求回款均归集于该账户。如应收账款债权早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则回款用于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如应收账款债权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均届清偿期,且出质人未能履行清偿义务,质权人可以主债权额度为限直接以账户内资金清偿。 如应收账款债权晚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可通过司法确认对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一是专属账户内资金必须严格限定为应收账款回款,如账户内部分资金并非来源于应收账款回款,可能会阻碍质权人行权。二是专属账户应区别于出质人的日常结算账户,且质权人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三是为有效解决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效力是否及于专属账户内款项的问题,质权人可以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同时,叠加回款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交易目的。 2.持续跟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大多数情况下,应收账款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质权人需持续跟进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回款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关注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的回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并保留相关文件。二是如出质人仍负有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待履行义务并影响应收账款产生的,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积极履约,并对出质人未履约导致应收账款无法产生的情形设定相应违约责任。三是如初次办理出质登记时无法明确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金额,建议定期确认相关信息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作者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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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连续12天净流入!红利低波ETF基金(515300)震荡翻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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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大权重股分别为北京银行、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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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前十大权重股合计占比31.95%。 长江证券认为,红利策略的选股池及选股池的行业分布决定红利投资回报的基础差异。当市场风格偏向于低估值,可选择能助力把握周期和金融地产行情,又因为选股池范围更广而有一定行业轮动机会的指数。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沪深300红利低波动ETF联接基金(007606)进行关注。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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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6
图解鼎际得中报:第二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减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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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36%,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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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42.8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28%,中烨正企(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烨正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持股37.64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13%;共有3股东持股数增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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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118.88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4.9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16.03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2.0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资源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4.2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82%;共有1股东持股数减少,赵贯云减少37.42万股,该股东持股占流通股比例2.27%; 财报数据概要请见下图: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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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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