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该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为“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声明人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该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按照规定,徐月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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